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属于普通审理程序中的特别规定,是否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就不组成合议庭。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属于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一种结案方式,是否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法条有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法条有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四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发回重审的都要另行组成合议庭。1、《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审理可以有陪审员参加。原来是二审的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则只能由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
所有的案件不管是一审、二审、再审还是发回重审的案件法院都可以采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只不过在一审中(不含发回重审的一审),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简单、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合议制度指由三人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外,以合议制为原则。实行合议制,必须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是实行合议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在不同的审判阶段由不同的审判人员组成。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二审合议庭组成不同于一审的,在于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只能是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
3.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的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可以改变原审合议庭的比例。比如,原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只由审判员组成,或者原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改为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决定再审的案件,原审如果采用的是独任制,再审时应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原审合议庭的人员不得参加。
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诉讼法律关系,合议庭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审判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其成员可以平等地、充分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看法,经过讨论、协商、评议,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但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规定了六种特别程序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