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
发布时间: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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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并立案侦查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案件既然到了检察院,那么肯定是公诉案件了,要么是审查起诉,要么是检察院自侦案件,都已经进入公诉程序了,属于国家行使诉权的范围了,即使伤者愿意撤诉,也不会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犯罪嫌疑人砍了被害人的一只手,如果被害人愿意不追究他的责任,你认为司法机关会就此终止诉讼程序么?仍然要追诉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吧。刑事法律不同于民法,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因此不是当事人可以随意处分的。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此外,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仍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监察体制改革前,检察院有自侦权,检察院自侦案件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刑诉法只规定羁押场所为看守所,异地羁押没有禁止,可以异地羁押,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