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护距离
发布时间: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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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 2.2-2008)中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具体的请参照该导则。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当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发散到大气中,高度在人群呼吸高度左右时,其浓度如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技术》1、只要有无组织都要设卫防距离,但是“如果浓度不超标,到底要不要卫生防护距离”这个还需大虾指点一下 2、需要提级
在《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执行要求的说明》中有一条这样提到:
1、现行国家标准中尚有效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首先应执行该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在环评中可参考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一个结果,但只作为参考。
2、对于没有相关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不必再采用原有91年的卫生防护距离公式进行计算。直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即可。
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是根据GB/T13201-91《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中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结合预测结果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按GB/T13201-91中有关方法计算,即: 式中:Cm—标准浓度限值,mg/m3; L—卫生防护距离,m; R—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 A,B,C,D—计算系数。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拟建工程面源污染主要是罐区贮存的液氯和在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产生的。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GB3095-1996和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时,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